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垦利派出所抓获,于2010年6月24日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蒲某某,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某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同“郑州东方富邦石油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或得到该公司的经某、融某、开发等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虚构其将收买富邦公司在荥阳市X村的半拉子油库工程的事实,并伙同他人以富邦公司的名义编写了荥阳市关帝庙油库贷款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生产计划书等资料,骗取被害人雷XX的信任,让被害人雷XX为其筹款300万元,并承诺油库建成后将分给雷XX股份,先后共骗取雷XX人民币123万元。现赃款已挥霍。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9年春节后,其通过李三X的帮助,无投资无场地的情况下在郑州市X区孵化出河南威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尔森公司”),遂以威尔森公司名义同富邦公司协商购买该公司所属的荥阳市关帝庙油库,在没有同富邦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得到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由李三X找了关帝庙油库的相关资料,以富邦公司的名义编写了“关帝庙油库可行性报告”、“关帝庙油库生产计划书”、“关帝庙油库贷款申请书”等资料。其将上述资料给雷XX看,谎称其已与富邦公司达成协议,且隐瞒其没有能力收购关帝庙油库的事实,欺骗雷XX若筹到1000万元,富邦公司就把关帝庙油库的土地使用证等手续给他们,然后就可以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关帝庙油库的所有权就归王某,以此取得雷XX的信任,让雷XX给其筹款300万元,并承诺油库建成后给雷XX计算股份。2009年4月5、6日,其以购买油库图纸急需向天津设计院汇款为由,让雷XX向其农村信用卡汇款30万元;后又说需要办理油库消防手续,让雷XX为其交行卡汇款45万元,但其没有购买图纸亦没有办理消防手续。到7月底,雷XX共为其筹钱123万元。到8月份,雷XX多次向其询问进展如何,直至无法隐瞒,遂换了手机号一走了之。其收到上述钱款后,15万元用于购买“雅阁”轿车、7万元用于家庭购房,余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和个人消费。2、被害人雷XX的陈述,证明2009年年初,王某让其打听位于荥阳市关帝庙的一个半拉子油库的相关事宜。后来王某先打听到该油库系富邦公司所有,并欲收购该油库,为此在无资金无场地的情形下孵化了威尔森公司。王某先后给其两套以富邦公司名义编写的“关帝庙油库可行性报告”、“关帝庙油库生产计划书”、“关帝庙油库贷款申请书”等资料,说已与富邦公司谈好了,只要给富邦公司打上1000万元,就能取得关帝庙油库的土地使用权,法人代表就变更为王某,油库到2009年8月份就可以建成,有铁路专线,将来可以在油库内做合成汽油或储存油料,利润很大,让雷XX为油库投资,并承诺分给其好处。因此当王某让其为收购关帝庙油库筹备钱款时,雷XX在2009年4月6日、10日,其两次给王某汇款60万元并给其现金15万元,用于购买关帝庙油库图纸(图纸在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及办理消防手续,后来又分多次给王某筹款,共计123万元。到2009年8月份时,其见王某关帝庙油库没弄成,向他打电话要钱,王某承诺将狼窝刘油厂的油卖了就给钱,结果王某将油卖完后失踪了,其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同时证明了王某以同样的理由让李一X筹款15万元、让汪XX筹款30万元的事实。3、证人李一X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在荥阳市狼窝刘油厂的办公室,王某给他和汪XX拿了以富邦公司名义编写的关帝庙油库的相关资料给他们看,说其准备收购关帝庙油库,资金不够,劝李一X和汪XX向关帝油库投钱,并承诺将来他们都是原始股东等其他好处,其给王某15万元的事实。4、证人安XX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天热的时候,其丈夫汪XX回家后告诉她王某购买关帝庙油库,让汪XX投钱,并承诺买下油库后让其干基建处处长,让其儿子到厂里当会计,于是汪XX给王某30万元。后来汪XX又把这30万元债权转移给雷XX,2009年冬季,汪XX病故,经某XX追要王某已还该款的事实。5、证人李二X的证言,证实2009年王某说他准备购买关帝庙油库,说该油库是周边最大的油库,荥阳市市委都很支持,让他们给王某投钱,承诺将来他们都是原始股东,为此事汪XX向其借10万元给王某的事实。6、证人王某X的证言,证明2009年王某曾让其为其关帝庙油库投资的事实。7、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4、5月份的时候,其跟雷XX一块到银行给王某汇款30万元,当时雷XX告诉他说汇款是王某要钱购买关帝庙油库图纸用的。后来图纸没有买回来,王某亦没有退钱给雷XX的事实。8、证人王某X、石XX、汪XX等人的证言,均证明在2009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向他们清还欠款的事实。9、证人范XX(富邦公司总经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前富邦公司没有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经某、融某关帝庙油库,亦没有同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委托接收关帝庙油库的相关事宜;“关帝庙油库可行性报告”、“关帝庙油库生产计划书”、“关帝庙油库贷款申请书”等资料不是富邦公司制作。10、证人李三X、柳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份,王某在李三X的帮助下,孵化出一个河南威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后王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同富邦石油公司洽谈购买关帝庙油库,并以富邦公司的名义编写了相关资料用于引资的事实。11、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09年10月前,张XX在王某的济源油厂看门,2009年10月份后到荥阳市X镇狼窝刘油厂看门,到狼窝刘油厂后,王某就去了山东,当时厂里还有大量的化工原料,油罐里存有油,但已不生产。2009年8月份、9月份、11月份王某及其家人先后多次将狼窝刘油厂的货物、财产拉走的事实。12、借款条七份、查询通知书、王某的银行卡交易信息,证实2009年4月5日到7月1日,被告人王某共收到雷XX现金123万元,且被告人王某两次收到雷XX的汇款及支取情况,其中2009年4月6日收到雷XX的汇款后,又分三次将30万元转到三个人帐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的事实。13、“关帝庙油库可行性报告”、“关帝庙油库生产计划书”、“关帝庙油库贷款申请书”等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以富邦公司的名义编写了相关资料,载明2009年下半年,威尔森公司将整体接收荥阳市关帝庙油库等内容。另经某审查明,辩护人提交有荥阳市狼窝刘油厂的会计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在经某其狼窝刘油厂期间,与被害人雷XX之间存在经某往来,2009年3月底前欠雷XX借款95万余元,并支付雷XX相应利息;该95万元借款与本案的123万元不具有关联性;在2009年6月底之前该油厂正常生产、经某,本案的123万元没有用于油厂的生产和经某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荥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诉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取被害人123万元无异议,但认为该款系其与雷XX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诈骗罪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辩称,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系经某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经某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某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查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某,上诉人王某在没有同富邦公司签订收购协议、没有实际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以富邦公司的名义编写了关帝庙油库可行性报告、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并承诺支付利息、分给雷XX股份等好处,骗取雷XX的信任,使得被害人信以为真,为其投资;王某收到该款后,并未用于该油库的筹建,而是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后又将部分财产予以转移,足以证明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他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建功
审判员竹庆平
审判员成存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