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熊a,男;2007年11月、l2月,2009年8月、11月先后四次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闵行分局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a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间,被告人熊a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闵行区销售卷烟制品。2010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被告人熊a暂住处当场查获“小熊猫”、“利群”、“红双喜”等品牌卷烟1,054条共210,800支,共计价值人民币82,322.50元。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其中8条价值人民币1,296元的“国际三五”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其余1,046条系真品香烟。
2010年6月4日,被告人熊a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a、金a的证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闵行分局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估价意见书,工作情况,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a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先后四次被行政处罚,又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批发、零售烟草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熊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熊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