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北山页岩砖厂。
该厂地址:商城县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鸿,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1965年生。
原审被告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商城县北山页岩砖厂因与被上诉人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鸿,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原审被告鄢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吕树利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