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S晓雷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S晓雷,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大专文化,无业,住延庆县X镇X村。因涉嫌盗窃,2004年12月27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侦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S晓雷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S晓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S晓雷伙同臧守强、董新启(均已被判刑)经预谋后,于2004年12月21日至26日夜间,由{S晓雷驾驶柳州五菱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京x)先后到本县X镇X村磨面房、dr牛沟村贺某某家、平台子村X村机井房内,盗窃7.5千瓦、11千瓦、13千瓦的电动机各一台、大铁秤一台以及电视信号接收器一个、QJ3-22型自动减压器一台。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100余元。后被告人{S晓雷于2004年12月27日2时许驾驶汽车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S晓雷被抓获后,交代了同案犯臧守强、董新启的基本情况,并带领民警指认了臧守强的住处,后臧守强、董新启被抓获。被告人{S晓雷被取保候审后,即逃离。2010年7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区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S晓雷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共同作案人臧守强、董新启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白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S晓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S晓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S晓雷利用熟知千家店镇情况的优势,驾车伙同臧守强、董新启连续盗窃,所起作用应当大于其他同案人,因此在量刑上亦应稍重于其他同案人;被告人{S晓雷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脱离监控,且历时五年多方被抓获,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亦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S晓雷归案后能够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能够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S晓雷因本次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应当在刑期之内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S晓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于术文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季凤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