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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印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男,37岁,住(略)-2-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印某某,男,43岁,住(略)-3-X号。

一审被告洛阳立宝浸渗预涂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下沟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因一审被告张某甲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自己不在西工区居住,借据系本人出具,与另一被告洛阳立宝浸渗预涂有限公司无关,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借条中显示借款方有洛阳立宝浸渗预涂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西工区,西工区人民法院据此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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