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区第X栋X号商品房。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区第X栋X号商品房,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该房屋买卖的预售登记等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