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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郴州市XX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区第X栋X号商品房。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区第X栋X号商品房,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该房屋买卖的预售登记等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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