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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第四中学与郑××、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横山县第四中学,住所地:横山镇羊肚子湾。

法定代理人刘×,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系横山县第四中学副校长。

被告郑××。

被告曹××,系被告郑××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第四中学与被告郑××、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山县第四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拓福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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