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社梅桥信用社员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系被告王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某、胡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