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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社梅桥信用社员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系被告王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某、胡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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