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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社职工。

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X村X组。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某,被告向我社借款160,900元,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

被告辩某,我实借151,900元,愿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王某所欠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7,650元,被告王某自愿在2011年8月17日前清偿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新元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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