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符,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诉讼主体不符,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谌晓鹏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