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赫山支行。
负责人余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赫山支行申请执行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聂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某秋
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