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XX
被告殷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XX与被告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XX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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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田某民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