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隆回县X村第4、5某:
周某申请执行隆回县X村第4、5某加工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2)隆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隆回县X村第4、5某已于2012年4月6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