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委托代理人宋月英,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卫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的张某诉卫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皓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儿张X媛由卫某直接抚养,张某承担抚养费5000元。
二、共同财产归张某明所有,张某补偿卫某15000元。
三、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承担。
四、双方对其它事项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皓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