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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

本院在审理白某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审判长李皓博

代理审判员杜g_

人民陪审员王新政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利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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