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
本院在审理白某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审判长李皓博
代理审判员杜g_
人民陪审员王新政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