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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肖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华县铁一局重汽厂职工,住(略)。

被告肖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王某,娘家住湖北省襄阳县X组。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肖x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8日婚生一子王某X。婚后双方之间因性格差异及分居因素致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肖x年因犯罪服刑,其独自抚养孩子,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王某X由其抚养,抚养费用自理;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8日婚生一子王某X,现在小学就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6年夏外出打工,2007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被告有共同存款20000元。审理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肖XX自愿离婚。

二、男孩王某X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共同存款20000元归原告王-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已交纳300元,调解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魏智国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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