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甲,男。
被告何某乙,男。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骆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X、人民陪审员何XX参加的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XX担任记录。原告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诉称:2008年12月,原告与被告就郴州市某煤矿(以下简称某煤矿)掘进工程承包合某达成意向,被告何某乙因此收取原告押金40000元,此押金一直由何某乙保管。2009年8月矿区整顿,该矿停工;2010年4月某煤矿转让,原告掘进承包无法继续,但原告所缴纳的押金一直未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某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何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
1、被告何某乙出具的押金收条一份,证明打掘进时何某乙收了原告押金40000元。
2、《某煤矿掘进工程承包合某》一份,证明内容同上。
3、煤矿股东何1某谈话录音一份,证明该押金由何某乙收取后未入矿里的帐,一直由其占有。
同时,经原告何某甲的申请本院对何某甲贵进行了询问调查,其证实何某甲所交的押金何某乙收取后没有入某煤矿的账,一直由占有,该押金应由何某乙返还。
被告何某乙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核实情况,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本院的调查、认证情况,结合某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何某乙曾与他人合某开办郴州市X区某煤矿。2008年12月23日,因原告何某甲承包该矿的掘进工程向被告何某乙交押金40000元,被告何某乙因此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何某甲打石窿压金40000元肆万元整收款人:何某乙2008年12月23日”。被告何某乙在收取该押金后未入某煤矿帐。2009年1月1日,原告与某煤矿签订了《某煤矿掘进工程承包合某》一份,其中第六条约定:“签订该合某时应交风险抵押金壹拾万元,第一次交肆万元,剩余陆万元从每月的工程款中扣出,每月扣贰万元,分三个月扣清。待工程完工后,拾万押金退还乙方。”某煤矿在此合某上盖了章,被告何某乙也签了字。2009年8月,该矿因矿区整顿而停工,原告未再继续承包,该40000元押金一直由被告何某乙占有,未退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押金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本案案由如何某甲定。本案原告何某甲向郴州市X区某煤矿承包掘进工程,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合某,原告也依约缴纳了押金40000元。现双方合某未再履行,煤矿方应依合某第六条的约定退还原告该押金。然而,被告何某乙却一直将押金占有,拒不返还;被告的占有没有合某的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故本案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2、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何某乙将郴州市X区某煤矿应退还给原告何某甲的押金40000元占为已有,据不退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某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被告何某乙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即押金40000元返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某合某,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经本院合某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乙返还原告何某甲郴州市X区某煤矿掘进工程承包押金40000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28元,合某1228元,由被告何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某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某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