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甲。
被执行人董某乙。
本院在执行董某甲与董某乙解除收养关系一案中,依据(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2012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款10000元被执行人董某乙已分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董某甲全额领取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董某乙也已交纳。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某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哲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