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X,女,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被告王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案由:离婚
和X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因被告赌博成瘾,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XX辩称,他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和X与王XX经人介绍于200X年农历12月订婚,于200X年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X年8月8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X年2月4日生一女取名王小X,于200X年12月9日生一子取名王X。
原告和X与被告王XX离婚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和X与王XX离婚。
二、女儿王小X由和X抚养,儿子王X由王XX抚养,扶养费各自承担。
三、和X、王XX双方均享有对对方所抚养孩子的探望权,探望期间,另一方应予以协助。
四、由王XX一次性支付和X人民币2100元。
其它事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和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参军
审判员:王国庆
人民陪审员:杨作发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