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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X与被告王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和X,女,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被告王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案由:离婚

和X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因被告赌博成瘾,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XX辩称,他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和X与王XX经人介绍于200X年农历12月订婚,于200X年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X年8月8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X年2月4日生一女取名王小X,于200X年12月9日生一子取名王X。

原告和X与被告王XX离婚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和X与王XX离婚。

二、女儿王小X由和X抚养,儿子王X由王XX抚养,扶养费各自承担。

三、和X、王XX双方均享有对对方所抚养孩子的探望权,探望期间,另一方应予以协助。

四、由王XX一次性支付和X人民币2100元。

其它事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和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参军

审判员:王国庆

人民陪审员:杨作发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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