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本院执行的岳XX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城执字第X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由王某偿还岳西峰本息76600元;2、诉讼费800元、执行费144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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