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户籍住址:本市X区X路X号XX号),系陕x号出租车司机。2011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宏伟、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齐某驾驶陕x号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铜川市X区X路X路口南侧附近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相撞,致张XX受伤,经铜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张XX因重度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遇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限速行驶,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齐某的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赔偿给受害人家属6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齐某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齐某在本起肇事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调解协议书,被害人亲属领条及相关证据,被告人供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遇雨天超限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在案后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能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保存
审判员周庆臣
人民陪审员张连文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