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许某: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XX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2011)城执字第00491-X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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