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XX,男。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受理申请人徐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工资帐户中扣划2000元支付申请人,余款因被执行人工资帐户续冻无法支付。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