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尔后本院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乙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8月3日上午9:00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某芬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一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