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朝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向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