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靖西县阳光新城娱乐城。
上诉人南宁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产品质量引起的财产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南宁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为南宁市X路金朝阳综合楼X座X层2-X号,该地属该院管辖,现靖西县阳光新城娱乐城选择该院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故南宁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南宁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上诉人南宁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纠纷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靖西县,本案所涉及到标的物50个音箱目前仍在靖西县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管,而上诉人对该批被扣留的音箱是否属于上诉人与靖西县阳光新城娱乐城签订合同中的标的物存在异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靖西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起诉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南宁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住所地为南宁市X路X号金朝阳综合楼X座X层2-X号,该地属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靖西县阳光新城娱乐城选择向南宁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诉人以纠纷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靖西县为由主张将本案移送靖西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理由不充分,且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靖西县阳光新城娱乐城在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南宁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世平
审判员林福强
审判员兰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