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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6年7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8月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湖南省湘乡X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1)湘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某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某:2011年7月21日清晨,被告人陈某见邻居谢小红的丈夫和儿子外出,遂携带刀片进入谢小红家,对谢小红进行抠摸等行为,随后采取言语威胁、使用刀片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掀起谢小红的裙子,并企图脱其短裤,遭到谢小红的反抗。被告人陈某将谢小红强行拖至房中按倒在床上,强行与谢小红发生了性行为。经湘乡市月山中心卫生院检查,被害人谢小红的左腿上部外侧有抓痕。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医院诊断病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某: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故意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以“原判认某其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1日清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见邻居谢小红的丈夫和儿子外出,遂携带刀片进入谢小红家,对谢小红进行猥亵。随后上诉人陈某采取言语威胁并用刀片威胁等手段,企图脱其短裤对其进行奸淫,遭到谢小红的反抗。上诉人陈某将谢小红强行拖至谢的房中,将其按倒在床上,强行与被害人谢小红发生了性行为。经湘乡市月山中心卫生院检查,被害人谢小红的左腿上部外侧有抓痕。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认某、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谢小红的陈某及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7月21日清晨,上诉人陈某趁她丈夫及儿子外出之机,闯入她家并对她实施强奸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听妻子谢小红讲她被上诉人陈某强奸的事实。

3、案发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该案发生的地点及状况。

4、湘乡市月山中心卫生院诊断病历。证明:被害人谢小红大腿等处受伤的事实。

5、湘乡市人民法院(2002)湘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系累犯的情况。

6、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证明: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陈某的情况及其个人人口信息的基本情况。

7、上诉人陈某的供述,能与上述事实及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上诉人陈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陈某提出“原判认某其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的理由,经查,原审认某其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陈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要求二审改判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胡小奇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八十九条第某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某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某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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