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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与被告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公务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X区人,现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康明,湖南省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长唐梅玲

审判员陈芳

人民陪审员周某挚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艾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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