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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诉讼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永寿县X村X号。

被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X村。

被告牛XXX,男,48岁,汉族,住址同牛国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XXX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XXX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XXX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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