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永寿县X村X号。
被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X村。
被告牛XXX,男,48岁,汉族,住址同牛国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XXX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XXX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XXX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