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孙××,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彭万星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孙小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