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女
被告钟某,男
原告戴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进行庭前调解。
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戴某和被告钟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钟XX(X年X月X日生)随被告钟某生活,被告钟某同意由原告戴某自愿给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原告戴某母亲一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欠银行贷款三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一万元,被告钟某负责偿还二万元。
四、各自的生活用物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本案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宋智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