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
被告胡某甲,男
被告胡某乙,男
被告朱某,男
被告胡某丙,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朱某、胡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朱某、胡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经审理查明:胡某甲、胡某乙、朱某、胡某丙四被告系马桥机砖厂合伙投资人,2010年被告陆续向原告何某购买煤作为燃料,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向原告具下欠煤款100000元的欠条。因原告催讨未果而诉至法
院请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朱某、胡某丙欠原告何某煤款100000元,被告同意在2012年5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逾期没有付清,则四被告另加付原告4000
元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
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