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X。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何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以已和被告何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陈XX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