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2009)岳墙散决字第X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实训楼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应向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x元。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10月10日向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送达了(2009)岳墙散告字X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告知书》。并告知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依法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适用条例》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九条,《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某十条、第某十五条以及《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2008)X号文件第某条、第某、第某十七条和《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X号文件第某条、第某十条的有关规定,以(2009)岳墙散决字第X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作出决定:限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于2009年10月26日前向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x元。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在收到该决定后,既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违反了《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适用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2008)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2009)岳墙散决字第X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对其作出的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作出的(2009)岳墙散决字第X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第某职业中专承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