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1,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室。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某某,某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X路某号。
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区某房。
法定代表人喻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胥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区某楼。
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宋某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喻某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