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女,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被告杨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与被告杨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潘X承担。
审判员刘新民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