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系成都市X区筑博建材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0元,减半收取528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长李西川
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人民陪审员刘晓康
二О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