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某,个体工商户(略),在汝州市X街老邮电局东摆摊刻章。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于2009年12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伪造了“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教育委员会”(三枚)、“平顶山市教育局教育教学研究室”、“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汝州市第二高级中学”、“汝州市第五高级中学”、“汝州市X乡第一初级中学”、“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专用章”、“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印章共十一枚,藏于家中。其中国家机关印章5枚,事业单位印章6枚。2009年12月4日,伪造的印章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程某某、唐某某、武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侵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物假公章十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