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9年3月双方便分居生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晶(女,X年X月X日生),由被告王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由原告尹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王某小孩抚养费8000元;
四、双方无其他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