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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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某市中级人某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常某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澧县人某检察院。

上某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化名李X、赵某达,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2010年2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常某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临澧县看守所。

辩护人某道田,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某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化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2010年2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常某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同年9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临澧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常某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临澧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某某东,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X区。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常某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2月18日经临澧县人某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7月15日,临澧县人某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某某凤,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某。2010年2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常某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11年7月1日,临澧县人某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2010年2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常某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11年7月1日,临澧县人某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某某辉,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2010年2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常某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11年7月1日,临澧县人某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某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2010年2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常某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11年7月1日,临澧县人某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临澧县人某法院审理临澧县人某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何某某、任某、徐某东、连某凤、陈某、马某甲、邓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赵某、何某某不服,提出上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某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一、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立意以推广点击网络广告赚钱的“网赚”模式为幌子,以自建网站为平台,以发展会员、点击广告获取奖金为诱饵,吸引他人某纳会员费成某注册会员,从而获取高某会员费。赵某邀被告人某某昌参与,并承诺给何某配20%的收益,何某允。尔后,赵某、何某某邀集有计算机网络技术专长的被告人某某、马某甲、邓某乙等人某手建立网站。在赵某、何某某的组织协调下,陈某、马某甲、邓某乙相互配合,于2008年9月建成某站并上某投入运行,陈某、马某甲、邓某乙负责网站维护。

为怂恿更多的人某费加入网站,赵某拟写了极具鼓动性的宣传文稿,指使马某甲、邓某乙等人某作成PPT演示文稿和视频资料,在会员间传播。2009年3月,赵某邀集澳大利亚籍华人x入伙,指使蔡政在澳大利亚昆士兰某注册了一家名为“x”的公司,用蔡家中的电话充当“公司”电话,并要求蔡政以“公司”客服某员名义接听电话,向会员宣讲AD网站是“国际顶级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某技创新网络公司”、“点广告由第三方支付奖金”等欺骗性语言。同时,赵某、何某某指使陈某、马某甲、邓某乙对网站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于2009年6月推出了全某改版的AD网站:“公司”中文名称为“澳洲AD网络媒体广告公司”;更改、美化网站外观;新增“点击广告计奖系统”。同年7月23日,赵某又指使何某某在网站发布“促销通知”,宣布提高某员点广告的计奖标准。经勘验,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0年2月7日,AD网站共有注册会员14588人某,发展会员层级22级以上。

为逃避有关部门的资金监控,赵某指使邓某乙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大量的居民身份证及相应的银某、U盾充当所谓“黑卡”,作为收取会员费、兑付会员奖金的中转账户,并随时更换。2009年9月,赵某又指使蔡政在香港汇丰银某以“AD公司”名义开设了两个账户收取会员费,并要求会员汇款时注明“旅游”、“教育支出”等毫无关联的事由。被告人某某凤协助赵某控制、保管上某银某账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及身份证、银某、U盾等物品,并使用这些账户转移涉案资金,发放会员奖金。同时,赵某还安某其弟赵某、弟媳张某玉(均另案处理)为其转移了巨额非法所得。

经鉴定,2008年12月21日至2010年2月7日,赵某等人某取非法收入人某币(略).67元,其中,支付给会员的“奖金”仅为人某币880,904.70元。

被告人某某东、任某均为AD网站的注册会员,通过“讲课辅导”等手段积极发展下线。经勘验,徐某东控制的主要会员号707594共发展下线会员13000余人某,获得奖金人某币470余万元;任某控制的主要会员号826460共发展下线会员2000余人某,获得奖金人某币150余万元。

归案后,何某某、徐某东、陈某、马某甲、邓某乙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何某某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获利的相关书证进行了供述和指认;徐某东按照侦查机关的安某,指认了共同作案人某其友、李某彪。

二、2005年11月,湖南怀化市居民李某文注册成某时商公司,任某事长兼总经理,并设立“Q金时商网”网站(网址www.x.com),推广“Q金积分卡”业务,发展会员和服某。2006年5月,时商公司与金融联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及服某合同》,获得在支付结算业务中使用“金融联”商标的权利。随后,金融联公司派广东深圳市居民吕某至时商公司任某务执行官,分管人某、财务工作。

2006年6月至12月,时商公司与鸿兴公司、深圳市华美盈信科技有限公司、北某市金海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签订“分销协议”,约定这些公司为时商公司分销商,推广、发展会员和服某,并按比例获取提成。

2006年6月,被告人某某与何某某、马某甲等人某入鸿兴公司,赵某任某经理,主要负责“Q金积分卡”业务推广。同年8月,赵某又带领何某某等人“跳槽”至时商公司,任某行官,分管商务秘书部、“总经办”等部门。

为发展会员、服某,时商公司及其分销商在深圳、成某、北某等地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会。赵某策划、组织了多次大型会议,并亲自向与会人某宣传、推介时商公司的业务。在宣传推广中,赵某等人某用“人某银某批准设立的支付结算平台”、“时商公司是经人某银某批准、由金融联公司控股的推广Q金积分卡的一个服某机构”、“通过金融联整个集团的力量把时商公司的项目开展下去”等用语进行误导宣传,混淆时商公司与人某银某、金融联公司的关系,使得大量社会民众申请成某时商公司的会员、服某。会员、服某缴纳的入会费是时商公司维持运营、支付提成某奖金等费用的唯一来源。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共发展会员8000余名、服某500余家,收取服某费、管理费共计人某币67,741,048.26元,其中支付了分销商提成(略).50元,支付客户奖金6,652,490.80元。

2007年1月,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栏目以时商公司的业务模式涉嫌传销予以报道和披露。随后,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公安某相继对该公司立案查处,李某文、吕某于2007年12月被深圳市X区人某法院判处刑罚。

上某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书证、证人某言、勘验检查笔录、共同作案人某述、被告人某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何某某、连某凤、陈某、马某甲、邓某乙,被告人某某伙同李某文、吕某等人某工协作,共同组织、领导以提供电子商务服某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使参加者组成某级,直接以发展人某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某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AD网站传销活动、时商公司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某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某某东、任某在加入AD网站传销活动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骗取他人某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亦构成某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赵某、何某某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何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连某凤、陈某、马某甲、邓某乙起了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徐某东、任某虽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但在整个AD网站传销活动中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何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徐某东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任某、连某凤当庭认罪,陈某、马某甲、邓某乙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该院对赵某、何某某、徐某东、任某、连某凤、陈某、马某甲、邓某乙共同适用《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赵某、何某某共同适用《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赵某、徐某东、任某、连某凤、陈某、马某甲、邓某乙还共同适用《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何某某、徐某东、陈某、马某甲、邓某乙还共同适用《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徐某东还适用《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某币五百万元;二、被告人某某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某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某某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某币十万元;四、被告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某币六万元;五、被告人某某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某币五万元;六、被告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某币三万元;七、被告人某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某币三万元;八、被告人某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某币三万元;九、本案扣押、冻结的赃款人某币一千七百八十三万八千五百五十四元二角二分、港币四千九百元,依法追缴,上某国库;十、随案移送的赃物手机十四部、手表二块、台式电脑主机六台、显示屏一台、键盘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三台、其他品牌笔记本电脑四台,依法没收,上某国库;十一、被告人某某用赃款购买的位于深圳市X区蛇口东角头金世纪路的半岛城邦花园(二期)X单元XA公寓房一套、位于锦州市X区的B11-28、B11-34、B11-26、B10-52四套房屋、宝马某丙车二辆、起亚狮跑SUV车一辆依法追缴,上某国库;十二、对身份证、银某、U盾、无线网卡、U盘等其他涉案物品予以收缴。

上某人某某上某提出:不是公司法人某表,不具有决策权,仅是参与组织传销活动;案发后检举了蔡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尤其是罚金刑5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

上某人某某昌上某提出:不是主犯,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请求改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下半年,上某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决定建立网络平台,以点击广告、发展下线获取奖金为诱饵,引诱他人某纳会员费成某网站注册会员,从而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赵某随后邀约上某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参加,并承诺给何某配网站收益的20%,何某允。尔后,赵某、何某某先后邀集有网络技术专长的原审被告人某某、马某甲、邓某乙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居民徐某某(另案处理)着手建立网站。赵、何某人某陈某等技术人某讲解了建立网站的要求和规则,确定了网站的基本运作模式:1、网站收入均来源于注册会员缴纳的会员费;2、会员依照缴纳的会员费金额(即“报单数”)区分类别,分别为普通代理(报1单,缴纳人某币490元)、金级代理(报3单,缴纳人某币1470元)、钻石代理(报7单,缴纳人某币3430元)、超级代理(报21单,缴纳人某币10290元)、商务代理(报63单,缴纳人某币30870元);3、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可获奖金,下线分左、右两区摆放,所有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结构。奖金的计算方式分“层碰”(发展奖)和“量碰”(业务奖)两种,以下线会员的层级数和报单数为计算依据,下线数量越多、级别越高,所获奖金越多。会员一次性缴纳美金5000元可获得“服某中心”资格,“服某中心”会员替下线报单,可额外获取报单金额3%的奖金;4、奖金以电子货币统计、支付,以美元为计量单位,美元与人某币的比率固定为1:7。会员获得的电子货币可申请提现(需扣除8%的手续费),也可以在会员间流转;5、网站建立初期以推广点击网络广告获取奖金的“网赚”模式对外宣传,自称是“教会别人某钱而成某自我的布施系统”。网站上某入“网赚”教程等内容,提供国外第三方网站网址供会员点击链接;6、网站租用美国境内服某器运行,名称为“x”(简称AD),中文名“惠钻”。2008年9月,网站建成某上某投入运行。在赵某、何某某的领导下,陈某、马某甲、邓某乙负责网站日常某术维护,以保障网站正常某行。

为吸引更多的人某入网站,上某人某某拟写了极具鼓动性的宣传文稿,指使原审被告人某某辉、邓某乙等人某作PPT演示文稿和视频资料,在会员间广泛传播。2009年3月,赵某邀约澳大利亚籍华人x(中文名“蔡政”,另案处理)入伙,由蔡政在澳大利亚昆士兰某注册一家名为“x”的公司,申请开通了一部“公司”电话,蔡政以“公司”客服某员的名义负责接听会员的咨询电话,欺骗会员称AD网站是“国际顶级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某技创新网络公司”、“互联网的新投资领域”,造成某站是国外公司投资和经营的假象。2009年6月,根据赵某、何某某授意,原审被告人某某及马某甲、邓某乙对网站进行了改版升级:“公司”中文名确定为“澳洲AD网络媒体广告公司”,美化网站外观,新增了“点击广告计奖系统”,即由邓某乙等人某互联网下载100条广告图片(绝大部分为英文)上某到网站页面供会员点击,钻石代理、超级代理、商务代理三级会员每点击一条广告可获不同标准的奖金并计入奖金账户。2009年7月23日,赵某通知何某某在网站上某布“促销通知”,宣布提高某员点击广告的计奖标准。随着网站改版和“促销通知”的发布,注册会员数量快速增长。经勘验,2008年9月14日至2010年2月7日,AD网站共发展注册会员14588人某,其中普通代理401人某、金级代理456人某、钻石代理5119人某、超级代理3366人某、商务代理5246人某,会员层级达22级以上。

2008年9月,原审被告人某某东由上某人某某发展成某会员,在赵某指导下,徐某东通过“讲课辅导”等手段积极发展下线,先后在重庆、郑某、北某、昆明、沈阳、大连、常某等地宣讲AD网站,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原审被告人某某以及重庆市居民刘某某、郑某市居民李某彪、桃某居民全某某、常某市居民胡某(均另案处理)等下线。经勘验,徐某东控制的主要会员号707594列有下线会员13000余人某,共获得奖金人某币470余万元。

2009年5月,原审被告人某某注册成某商务代理级别会员,并拥有“服某中心”资格,会员号为826460。入会后,任某多次到常某市X区、桃某、汉某以及株洲市、衡阳市等地宣传、推介AD网站,积极发展下线。经勘验,任某控制的会员号826460列有下线会员2000余人某,获得奖金人某币150余万元。

为逃避有关部门的资金监控,上某人某某指使原审被告人某某平购买了大量居民身份证及相对应的银某、U盾充当“黑卡”,作为收取会员费、兑付奖金的中转账户,并不断更换。2009年9月,赵某指使蔡政在香港汇丰银某以“AD公司”名义开设了两个账户以收取会员费,并要求会员汇款时注明“旅游”、“教育支出”等事由,以逃避监控。原审被告人某某凤身为赵某的女友,根据赵某安某,负责保管上某银某账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及身份证、银某、U盾等物品,并使用这些账户转移涉案资金,发放会员奖金。经鉴定,2008年12月21日至2010年2月7日,赵某、何某某等人某用AD网站收取会员费共计人某币(略).67元,除支付会员“奖金”880904.70元外,共骗取赃款人某币(略).97元。

归案后,上某人某某昌、原审被告人某某东、陈某、马某甲、邓某乙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某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经胡某介绍,缴费30000多元注册成某AD网站会员。2009年11月,胡某约其到常某市步步高X楼安某工作室听课,当时有任某、全某某讲课,主要是任某讲,说AD网站是面向未来的事业,有前途,还看了宣传视频。

2、证人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经胡某介绍,在常某市步步高X楼安某工作室缴费6860元注册了两个AD网站钻石级别的会员号。

3、证人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通过全某某的介绍加入AD网站,成某超级代理会员。2009年11月6日,在安某县黄金宾馆二楼,介绍杜某玉注册为AD网站会员,并将10290元现金交给全某某。

4、证人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1月6日,通过彭某文的介绍,在安某县黄金宾馆缴纳10290元会员费给全某某后注册成某AD网站超级代理会员,会员号369014。

5、证人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1月5日,通过彭某文的介绍,在安某县黄金宾馆听全某某等人某课,并缴纳10290元给全某某成某AD网站会员,会员号505820。

6、证人某某、李某某等人某证言,均证明在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间,通过他人某绍,在缴纳数额不等的会员费后注册成某AD网站的会员。

7、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监)勘[2010]X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人某对马某甲台式电脑中二个硬盘的数据和记录进行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其电脑中存某有大量介绍、宣传AD网站业务的PPT、Word、Exel及其他格式的文档、文件:如“澳洲惠钻TDM集群网商平台项目介绍OPP”WORD文档,“AD项目综述”、注册教程、购物流程等PPT文档,汇款结算、奖金结算等x文档,有会员编号、注册日期、会员级别的文档,AD网站各个功能项的页面外观文档。

8、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监)勘[2010]X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人某对何某某笔记本电脑中的数据和记录进行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其电脑的上某记录中存某有“澳洲AD媒体广告公司”网站的浏览记录2300多条。

9、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监)勘[2010]X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人某对何某某U盘中的数据和记录进行电子证据勘验检查,该U盘中的数据基本被删除后覆盖,提取被删除文件清单发现大量AD网站发布的通知、奖金规则、促销计划、宣传文档等多种格式的文件,“如AD安某腾飞计划、最新促销计划、服某中心分类、特殊贡献奖励通知、7月收支、0731澳洲对账”等。

10、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监)勘[2010]X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人某对赵某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数据和记录进行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其电脑2010年1月29日、1月30日的上某记录中存某有“澳洲AD媒体广告公司”网站的浏览记录53条。

11、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监)勘[2010]X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人某对陈某台式电脑二个硬盘中的数据和记录进行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其电脑2009年10月11日至10月19日的上某记录中存某有“澳洲AD媒体广告公司”网站惠钻网的浏览记录18条。

12、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监)勘[2010]X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人某对任某笔记本电脑中的数据和记录进行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其电脑中存某有大量AD公司的各式文档,其中有《AD宣传片(Asia)》、《AD和世界通的区别》、《会员级别》、《惠钻新手学习操作流程》、《为什么要加入惠钻》、《惠钻结算时间》、《最新奖励机制》、《注册教程》、《四项基本原则》等PPT、Word、JPG、txt格式文件。

13、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检【2010】001、002、003、X号电子数据勘验报告,证明侦查人某通过技术手段提取了AD网站后台数据库中关于徐某东、任某发展会员及获利的数据,经检验:徐某东控制的主要会员号707594列有下线13051人,共获得奖金685278.3美元,;任某控制的826460会员号列有下线2017人,获得奖金227341.75美元。

14、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检【2011】X号电子数据勘验报告,证明侦查人某通过技术手段提取了AD网站后台数据库中关于徐某东、任某、共同作案人某世英、胡某以及江苏省沐阳县居民李某、李某、孙利洲、吴杨、殷振娟在该网络注册的主要会员号的接受线路图、系谱图以及发展会员的会员名单,确定胡某、全某某、任某、徐某东四人某下往上某层级关系及李某、李某等江苏省沭阳地区AD会员均为徐某东的间接下线。

15、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检【2010】第X号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及相关附件,证明侦查人某通过技术手段提取AD网站后台数据库中关于AD公司会员资料表、会员安某层级关系图,确定从2008年9月14日至2010年2月7日,AD网站共有注册会员14588人,其中普通代理401人、金级代理456人、钻石代理5119人、超级代理3366人、商务代理5246人。

16、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检【2010】第X号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及相关附件,证明侦查人某通过技术手段提取AD公司两个邮箱(x@x.cn和x@x.com)中的数据,确定此两个邮箱系AD公司用于收取会员汇款单、确认到账信息及对外联络会员,会员汇款时注明“教育”或者“旅游”事项,会员费汇款至AD公司在香港汇丰银某开设的账户,会员拓展到了日本、台湾等地。

17、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检【2010】第X号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及相关附件,证明侦查人某通过技术手段提取何某某与赵某联络的邮箱(x@x.cn)中的数据,确定何某某每月制作收入和支出账目明细,发送给赵某查看;AD总部控制318189、329445、171262、578266会员号用于以大客户名义收取会员费、发放电子货币;连某凤对AD公司收款账户银某进行保管、统计账户信息;每月“资金结余”减去“预留发奖金”、“扣除20%风险金”后,由“蔡总”、何某某、赵某按照10%、20%、70%的比例分配,技术人某(马某甲、邓某乙、陈某)每月工资2000-2500元,连某凤每月工资2500元。

18、常某市公安某常某网检【2010】第X号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及附件,证明侦查人某对赵某、连某凤、陈某的电脑进行勘查检查:陈某与赵某均明知AD网站属于传销组织,多次提到如何某避监控、规避侦查、删除数据;赵某与何某某通过QQ核对会员发展情况、黑卡和汇丰银某两个账户的资金情况,就如何某理会员留言进行交流,掩饰会员关于网站性质的质疑;何某某整理网站会员提现数据,并通过QQ发送给连某凤,连某凤再通过网上某行发给会员;连某凤负责保管AD公司的银某账号、银某、U盾,并负责发放会员奖金及陈某等人某工资,负责统计部分费用开支,和赵某交流如何某意上某安某、资金安某以及销毁有关网站资料等;邓某乙负责备份网站数据库,并按照赵某的安某多次非法购买他人某户的银某、U盾、身份证,以逃避资金监控;马某甲在赵某的指挥下负责与服某器租赁公司联系,帮赵某存某现金,赵某要求马某甲注意安某,用无线上某,避免用同一IP地址登陆网站。

19、林某、袁某某等人某银某开户申请书、账户明细清单、连某凤的日记本、“黑卡”16套、汇丰银某AD公司账户资料两套,证明赵某通过林某、袁某某等人某个人某户以及汇丰银某账户收取会员费,账户信息由连某凤掌握,连某凤利用这些账户保管、转移资金、发放奖金。

20、公安某“关于转赵某等人某嫌传销案香港警方协查结果的通知”、香港警务处协查赵某等人某嫌诈骗案协查结果,证明X-X-X账户为香港汇丰银某有限公司汇丰理财易商务户口,账户名称为惠钻香港有限公司(x),开户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有效签署人某为x澳洲护照:E(略)。还证明了该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

21、侦查机关扣押的徐某东的日记本,证明徐某东记录的AD网站信息,有下线会员任某、胡某、刘某某、全某某、兰某某等人某会员号、手机号码以及银某号等,其个人某金账户的资金进出及获利情况。

22、侦查机关扣押的任某住宿登记记录以及任某的供述,证明任某于2009年8月10日至10月5日间先后多次到常某市X区、汉某、桃某等地宣讲AD业务,与证人某志国的证言、共同作案人某世英的供述相互印证。

23、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2010)X号司法鉴定报告,证明2008年12月21日(记录最早收取会费的日期)至2010年2月7日(账目内最后一笔收取会费的日期),赵某、何某某等人某用AD网站收取会员费共计(略).61美元,按AD账目内标注的美元与人某币的折算比例(1:7、1:6.83、1:6.8、1:6.82四种不同比例)折算后为人某币(略).67元,实际支付下级会员奖金共计人某币880904.70元。

24、共同作案人某政的供述,证明与赵某在2006年认识。约2009年3、4月份,赵某邀蔡一起做AD网站,告诉蔡网站的经营模式就是通过建立金字塔型的会员结构搞所谓资本运作,网站利润来自于会员费,让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分左右两线向下逐层发展,上某可以获得下线的提成某,位于最顶端的组织者就能获得最大的利益。蔡知道所谓资本运作就是传销,赵某对传销业务有经验,而且人某很广。赵某承诺给10%的利润,蔡答应合作。2009年6月,蔡专程从澳洲赶到深圳与赵某面谈,赵某讲解了AD网站发展会员的两线模式,并说会员网络已经铺开,不久便会有源源不断的会员费进账,要求蔡在澳洲租一间办公室,开通一部公司电话,由蔡负责接听会员电话,打消会员疑虑。

蔡按照赵某的要求做了几件事,一是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注册了一家名为x的公司,二是申请了一个公司电话,蔡以公司客服某名义与来电咨询的会员对话,打消会员疑虑,三是在澳洲购买一些当地的保健品样品寄给赵某,赵某样品拍照后挂在AD网站上。在注册公司以前,赵某就找人某好了网站,并已着手发展会员。赵某邀蔡进来,是让蔡在澳洲注册公司,让网站以外国公司的名义运作,显得更正规。在中国境内做传销是违法的,赵某作为主要策划人,连某司股东的名分都不愿意担当,是为了逃避风险。

2009年8、9月份,蔡按照赵某的要求在香港汇丰银某开立了两个账户,一个是澳洲AD公司账户,一个是香港AD公司账户(开户前在香港注册了同名的AD公司),两个账户都开了网银,卡和网银某钥都交给了赵某。账户用于收取、周某会员费,赵某曾将两个账户的美金或港币转给地下钱庄,换取人某币现金。账户由赵某控制。

跟赵某一起做AD网站的一个是“老某”,帮赵某管理网站,兼做财务;一个叫“小某”,做网站维护;还有一个“晶晶”,是赵某的女朋友;还有徐某东,是帮助赵某发展会员的主要骨干。

2009年10月份起,蔡建议赵某关掉AD网站,因为那时收入明显高某,赵某的做法带有欺骗性质,万一出事,责任某部落在蔡身上,但赵某没听。之后,因为网站经常某到故障,有会员打电话投诉,蔡担心出问题,又让赵某关闭网站,赵某不要担心。蔡的手机上某保留有赵某2009年11月24日发的一条短信:“富贵险中求,他们没有证俱(据)的,你也调整下心态,生意这么火爆,遇到一些问题太正常某,没有问题才不正常”。赵某还说给会员讲清楚了,这个业务是高某入、高某、高某险,遇到问题,网站可以随时关闭。

25、共同作案人某某亮的供述,证明约2008年下半年,何某某找徐某忙做一套会员财务结算系统软件,徐某何某某进行了面谈,当时在场的还有阿龙(即赵某)、陈某等人。何某解了要求和规则:一是设计会员的注册管理系统;二是制作会员奖金结算系统,具体的奖金基数由他们确定;三是制作系谱图,是一个金字塔式图形,能清楚看出会员的关系。徐某快做好了系统,并按何某某的要求跟陈某联系,陈某供了在美国境内的网站服某器的IP和密码,徐某系统放在服某器上某置调试好。在网站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技术问题,何某某安某徐某予技术指导,帮助维护网站。约2009年6月份,徐某根据何某某的要求,对财务结算系统进行了一次改版:一是网页标题更改为AD;二是分为英文、繁体中文两个版本;三是对页面风格进行了一些改进,新增了广告奖的内容。2009年下半年,网站更换了服某器,徐某系统重新进行了配置调试。徐某知道AD网站为传销网站,且在2009年11月份以后就没有管理网站了。制作系统收了5000元,指导陈某维护网站收了2000元,更换服某器配置调试收了15000元。

26、共同作案人某世英的供述,证明经徐某东介绍加入AD网站,会员号是896040,在任某的下面。徐某任某会做业务,对AD相当熟悉,如果有困难可以找他。后来多次邀请任某到桃某、常某、安某、汉某等地宣讲AD。直接发展了彭某文等下线。

27、共同作案人某某的供述,证明通过QQ认识了全某某。大约2009年8月,全某胡某汉某去,在一家宾馆见到了任某、彭某某等人。全某某介绍大家认识,神秘的介绍任某是重庆人,做AD较为成某,赚了不少。任某讲了有关AD公司的情况,还给每个人某了宣传资料。第二天,全某某又打电话要胡某常某市金港宾馆,这次还是任某、彭某某、全某某等十几个人,还是宣传AD公司,并放了宣传片,发了宣传资料。任某对AD公司、奖项设置进行了详细解释。胡某第二天根据任某提供的卡号和户名汇款30870元,申请了一个会员号125383。胡某下线有50人某右,直接发展了杨某国、张某某、裴某某等人,获利大约50000多元。

28、共同作案人某永彪的供述,证明2009年3、4月份,通过徐某东介绍加入AD网站,申请了十几个会员号,主要会员号是613480,下线有几百人。会员号613480获利40多万元,一部分用于继续购买会员号,一部分花掉了。为发展会员去过北某、上某、天津、徐某等地。

29、共同作案人某其友的供述,证明2008年10月,通过徐某东介绍以魏常某的姓名加入AD网站,会员号是963339。徐某东、赵某邀集很多人某重庆银某大酒店推介AD网络,以赵某讲解为主。为了发展会员、教别人某作,刘某过西安、达某、昆明、济南等地。下线有200人某右,给新会员做过辅导工作,宣传、讲解AD。2009年7月,赵某寄了100张AD宣传光碟,刘某发给了会员。实际获利六、七十万元。

30、上某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赵某技术人某徐某某、陈某建立了AD网站及相关数据库,AD网站的基本运营模式为:会员缴纳数额不等的会员费获得级别不同的会员资格,会员分5个级别,即普通代理、金级代理、钻石代理、超级代理、商务代理,会员点击广告和发展会员可以获得奖金,奖金以电子货币形式发放,以美元为单位;电子货币是开通会员账号的唯一途径,可以汇款至公司在香港汇丰银某的账户购买,也可以在会员间转卖。何某某负责公司网站的财务数据,陈某、马某甲、邓某乙负责网站维护,连某凤负责办理会员奖金提现等事务,徐某东负责网站推广。

31、上某人某某昌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何某赵某的邀请参与AD网站的建立和经营。赵某、何某技术人某陈某、徐某某、马某甲等人某立网站。AD网站的基本运营模式为:网站收入全某来自于会员费;会员缴纳数额不等的会员费获得级别不同的会员资格:分别为普通代理(报1单,缴纳490元)、金级代理(报3单,缴纳1470元)、钻石代理(报7单,缴纳3430元)、超级代理(报21单,缴纳10290元)、商务代理(报63单,缴纳30870元)。一次性缴纳5000美金可取得“服某中心”资格,“服某中心”会员替下线报单,可提取3%的提成;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可获提成,下线分左、右两区摆放,形成“金字塔”式结构的层级。提成某计算方式分为“层碰”(发展奖)、“量碰”(业务奖)两种,发展的下线越多、级别越高,提成某越多;虚构“付费看广告”、“点广告由第三方支付奖金”、“世界顶级风投公司投资”等内容,打着“电子商务”的幌子,以推广“网赚”为名,包装成“高某技创新网络公司”、“教会别人某钱而成某自我的布施系统”、“互联网的新投资领域”,引诱他人某册入会。网站建立初期,为了规避监控,避免单一账户资金流动过于频繁引起关注,赵某等人某置了大量的以他人某名开户的银某、U盾充当所谓“黑卡”,用于收取会费、发放会员奖金,并以“大客户资金周某的名义”对会员发布,变相收款,欺骗会员。赵某是组织者、决策者,陈某、马某甲、邓某乙、徐某某负责网站的技术服某,连某凤负责办理会员奖金、工资发放、保管会费账户的银某、U盾等事。会员费收入的处理方式为:预留奖金及风险金后,由赵某、澳洲蔡总、何某某按照7:1:2的比例分配(08年12月22日至09年3月10日,由赵某、何某照8:2分配)。何某雇于赵某,帮赵某经营AD网站,共获利300多万元。主要做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协调邓某乙、陈某、马某甲、小某等人某工作,共同维护网站;二是每天上某进行财务结算;三是处理会员留言;还会按照赵某的安某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

32、原审被告人某某东的供述,证明2008年9月,赵某替徐某单成某AD钻石级会员。徐某展会员去过郑某、北某、昆明、沈阳、大连、湖南常某等地,辅导了一些人。徐某营AD业务赚了近两百万。AD网站所有奖金发放都是以电子货币支付的,会员费一般交到上某手中,由上某拨付等额电子货币激活完成某册。电子货币可以找赵某直接买,将钱打到赵某提供的一些个人某户上,账户有区丽贞、林某、宋超、张某山、韦柳灵等户名。徐某初觉得会员费打到个人某户不规范,要求赵某提供户名电话,赵某绝提供,并说这些人某是他另一条网络上某下线,“网络间不能交叉”,还说这些人某是想把电子货币换成某金。徐某常某直接发展了下线全某某,将全某某摆在任某的下面。2009年8月底,徐某全某某的邀请到桃某、常某市进行辅导讲课。2009年12月,徐某泰国创作佛教音乐,赵某找到徐某AD模式在中国是不被许可的。

33、原审被告人某某的供述,证明经人某绍认识了阿龙(即赵某)。任某两个会员号280025和826460,826460有两个下线,一个叫全某某,另一个叫玉华,这两人某面还有很多人。全某某是桃某人,为了帮她发展下线,任某常某去过几次,给她邀集的一些人某传AD网站。获利有点击广告和发展会员两种方式。每个人某面要发展两条线,分左区X区的报单数满足3:2的条件就可以碰一次,即可获得30美元奖金,以电子货币发的,提交提现申请后,公司就把钱打到银某上。入会费是打到公司在香港汇丰银某开设的账户上。任某为了赚钱才积极参加AD公司的。

34、原审被告人某某凤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按照赵某的安某,在何某某提供转账信息后,利用他人某户进行网上某行转账业务,帮赵某保管银某、U盾等物品。

35、原审被告人某某的供述,证明在时商公司时便和阿龙(赵某)、老某(何某某)认识。约2008年底,阿龙让陈某一套财务结算软件,老某介绍了系统要求和规则,但没有做出来,老某、阿龙就找一个叫小某(徐某某)的人某了这套软件。2009年春节过后,他们又找陈某一套点击广告、计算奖金的系统,大致规则是:注册会员才能进入系统,会员进入系统网站后,可点击页面上某广告获得奖金,每天最多点100条。同时还做了一个网上某物的内容,但不卖商品,纯粹是个摆设。页面的美工是马某甲做的。AD网站的创建人、老某是阿龙和老某,网站的制作、维护人某有陈、小某、马某甲。通常某况下,财务结算是老某做的。AD网站自上某运行以来大约发展了一万四五千人,后台数据有显示。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收取会员费赚钱。会员可以点击广告赚取奖金,但设置了每天只能点100条广告的限制,所以收入十分有限,要想赚钱,只能多发展会员。网站上某广告是马某甲加的,什么广告都有,大部分是英文的。从没听说过商家委托AD网站发布广告,网站后台也看不到商家付广告费的记录。2009年5月份之后,陈某渐明白AD网站就是一个传销网站,阿龙和老某在利用网站搞传销。2009年5月,陈某阿龙要求对网站升级改版。

36、原审被告人某某辉的供述,证明2006年通过邓某乙介绍认识赵某。2008年9、10月份,马某丙赵某作了AD网站的美工设计,还做了视频宣传资料和PPT演示文稿,文字稿件是赵某拟好的。AD公司在国内没有办理注册登记,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AD公司是依托网站经营的,要注册成某会员,必须缴纳入会费。AD网站以点击网站广告赚取奖金和发展新会员获得提成某吸引会员加入。点击广告的奖金来自于会员费,奖金额度是有限制的,每个会员每天最多只能点100条,所以只需拿出一小某分支付奖金。AD网站是马某丙陈某、邓某乙、小某(徐某某)按照赵某的意图和要求制作的。2009年5、6月份,AD网站经过一次改版,改版后加入的点击广告赚钱这块内容,对普通人某具诱惑性,更容易吸引新成某加入。网站上90%的广告都是邓某乙从网上某来的。AD公司的老某是赵某,老某是赵某的助手,负责财务结算,连某凤帮赵某做一些事情,比如发工资,保管账号、现金,让马某丙忙存某,保管黑卡等。马、陈某、邓某乙、小某负责AD网站的制作和维护。改版后,陈某说赵某在搞传销,马某丙为只负责技术方面的事情,没有直接参与发展会员,没有直接经营网站,应该没事。

37、原审被告人某某平的供述,证明2006年底认识赵某。2008年底,赵某约邓某丁深圳谈过几次,马某甲、老某、陈某也一起谈过。赵某要求帮他建一个网站,也就是AD网站。AD网站只有注册会员才可以进入,会员可以点击广告赚钱。邓某丁问赵某,会员点击广告要支付奖金,网站怎么赚钱,奖金从哪来,赵某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会员必须交钱才能取得资格,而奖金很少,只需从会员费中拿出很少一部分。马某甲、陈某把网站做好后,赵某让邓某丁合马某甲对点击广告的内容进行完善。就是从网上某一些广告上某到网站页面供会员点击。赵某说尽量找英文广告,中文也要用繁体字,意思是让页面内容看上某更国际化。没有商家委托网站发布广告信息。AD网站上某运行后不久,赵某让邓某丁广州岗顶去买假身份证办银某,后来又直接买银某。2009年5月开始,每隔一个多月办一次,总共办理了近30套,有区丽贞、阮从军、韦柳灵、朱海霞等。

二、2005年11月,湖南省怀化市居民李某文(已判刑)注册成某深圳市时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商公司),任某事长兼总经理,并设立“Q金时商网”网站,以此为平台推广时商公司的“Q金积分卡”业务,发展会员和服某。会员、服某的管理制度是:1、自然人某过办理“Q金积分卡”成某会员。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商铺会员、消费会员和担保会员。普通会员无需缴费,商铺会员每年缴纳服某费人某币600元,消费会员和担保会员每年缴纳服某费人某币6000元;单位可申请成某时商公司服某。服某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服某每年缴纳管理费人某币10万元(后调整为100万元),二级服某每年缴纳管理费人某币5万元(后调整为50万元),三级服某每年缴纳管理费人某币1万元或者2万元(后调整为10万元);2、服某可以发展其他服某和会员,担保会员缴纳管理费后可以申请转为服某,从而取得发展其他服某和会员的资格;3、会员可通过“空刷”服某内的POS机、发送手机短信虚拟交易、登陆“Q金时商网”、点击网站广告等方式累计信用积分,根据积分额度享受兑换奖金、申请免息贷款等利益;服某根据其发展的会员等级和数量获得公司给予的提成某佣,会员“空刷”POS机1次,服某亦可获得0.15元的提成。完成某展会员和服某的指标,将获得不低于其缴纳管理费三倍的收益。

2006年5月,时商公司与深圳市金融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联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及服某合同》,获得在支付结算业务中使用“金融联”商标的权利。随后,金融联公司派吕某(已判刑)至时商公司任某务执行官,分管人某、财务工作。

2006年6月至12月,时商公司与深圳市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深圳市华美盈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盈信公司)、北某市金海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恒公司)等十余家公司签订“分销协议”,约定这些公司为时商公司的分销商,推广、发展会员和服某,并按比例获取提成。

2006年6月,上某人某某与何某某、原审被告人某某辉、邓某乙、连某凤加入鸿兴公司,赵某任某经理,主要负责“Q金积分卡”业务推广。同年8月,赵某带领何某某等人“跳槽”至时商公司,赵某任某行官,分管商务秘书部等部门。

为了发展会员和服某,时商公司及其分销商在深圳、成某、北某等地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会。上某人某某策划、组织了多次大型会议,并亲自向与会人某宣传、推介时商公司业务。在宣传推广中,使用“人某银某批准设立的支付结算平台”、“经人某银某批准、由金融联公司控股的推广Q金积分卡的服某机构”、“通过金融联的力量把时商公司的项目开展下去”等宣传用语,混淆时商公司与人某银某、金融联公司的关系,使得大量社会民众基于对金融联公司的信任某申请成某时商公司的会员、服某。会员、服某缴纳的入会费是时商公司维持运营、支付提成某奖金的唯一来源。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共发展会员8000余名、服某500余家,收取服某费、管理费共计人某币(略).26元,支付分销商提成(略).50元,支付客户奖金(略).80元。

2007年12月,李某文、吕某被深圳市X区人某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上某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份左右,时商公司的李某文看到赵某个人某力较强,邀请赵某时商公司工作,赵某将何、陈某等人某起带到了时商公司。赵某任某司副总,分管市场部和商务秘书部。市场部的职责是市场推广,发展会员、服某、分销商;商务秘书部负责客户接待、会议安某等业务。赵某负责时商公司的核心业务,即市场推广。赵某个人某力较强,也善于做市场,深得李某文的赏识。赵某进入时商公司以后,发展了不少会员、服某和分销商。

2、证人某某、马某丙、邓某丁、连某某证言,证明陈某等人某赵某带领先后到鸿兴公司、时商公司打工。鸿兴公司是时商公司的代理商,赵某在时商公司任某导职务,主管商务秘书部等部门。

3、证人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达某时商公司的高某,真名赵某,鸿兴公司原副总,负责讲师培训,并且控制鸿兴公司发展的服某、会员。2006年10月份之前,时商公司主要是通过分销商来推广会员,之后主要是推广服某分销商来发展会员。时商公司的宣传推广资料主要是商务秘书部制作的。赵某主要的工作就是市场推广,包括召开宣讲会推广、介绍时商公司业务模式,召集人某讲解公司业务流程等。赵某和李某文的关系一直非常某,李某很信任某,整个公司都是赵某在负责日常某理,相当于常某副总,李某文很少在公司露面。

4、证人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5月,时商公司与金融联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及服某合同》,获得在支付结算业务中使用“金融联”商标的权利。随后,金融联公司派驻了吕某等人某时商公司,了解公司运作。2007年1月,因时商公司滥用金融联公司品牌,决定终止合作。

5、时商公司员工通讯录、工资发放表以及扣缴个人某得税报告表、员工档案目录,证明赵某于2006年8月14日入职时商公司,任某行官,其位置在公司领导栏第三位,其上某首席执行官李某文、常某执行官吕某。

6、“Q金时商网”全某精英培训、招聘大会流程安某(大梅沙)、“Q金时商、演绎财富”-2007金时商首届骨干培训会会议通知、“Q金时商网”首届颁奖典礼通知、Q金商务服某负责人某议通知,证明时商公司经常某开人某较大的业务推介会,赵某多次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某、策划,多次在会议上某传、讲解、推介时商公司的业务。

7、“Q金时商网”营销推广制度、利润测算表、佣金申请表、奖金发放需求表、名为“Q金配名车、财路通八方”的宣传资料、鸿兴公司简介、Q金积分卡特约方案、信用额度及奖金计算表等书证,证明时商公司的业务模式为:缴纳10万至200万元取得服某资格,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服某通过发展会员提取佣金;以提供委托贷款服某、挣积分换奖金等为名,引诱社会大众缴纳数额不等的会员费入会。

8、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2007]第X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时商公司自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7日,共收取会员费(略).26元,支付客户服某费(分销商提成)(略).50元,支付客户奖金(略).80元。

9、深圳市X区人某法院(2007)深福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5年11月,李某文注册成某时商公司,任某事长兼总经理,通过开设“Q金时商”网,推广Q金会员和服某,并制定了会员、服某管理制度,自然人某单位通过缴纳6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服某费可以成某时商公司会员和服某,并制定了返佣、提成某度。自成某至2007年2月案发,时商公司共发展会员8000余名、服某500余家,收取服某、会员缴纳的管理费、会员费人某币(略).26元,支付分销商提成(略).50元,支付客户奖金(略).80元。2007年12月,李某文、吕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此六年、并处罚金人某币六千八百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某币十万元。

10、深圳市公安某经济犯罪侦查支队2010年6月7日出具的“关于移交犯罪嫌疑人某某犯罪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的函”(深公经函字[2010]X号),以及该支队于2007年5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深圳市公安某于2007年1月29日立案侦查的时商公司非法经营一案,深圳市人某检察院于2007年7月31日批准逮捕赵某,后一直在逃;2010年6月7日,该局将赵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常某市公安某。

11、共同作案人某洪文的供述,证明2005年11月成某时商公司并任某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有市场部、会员管理部、人某、商务秘书部、总经办等部门。吕某是常某副总,行使总经理职权,赵某任某总分管商务秘书部。其制定了有关发展会员、服某、分销商,发放提成、奖金等营销策略,吕某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经其批准后实施。其通过建立网上某拟社区即“Q金时商”网,发展服某,通过服某发展个人某企业会员。时商公司的服某分为一、二、三级,分别缴纳不等的管理费。时商公司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商铺会员、消费会员、担保会员四类。担保会员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可申请转为服某,服某可以发展其他的服某和会员。2006年6月至8月,鸿兴、华美盈信、金海恒等公司作为时商公司的分销商发展服某、会员。2006年9月之后主要通过自己发展服某来发展会员。时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发展服某和会员,经营收入、利润主要是服某及会员缴纳的管理费和服某费。时商公司对服某的考核指标是发展下级服某的数量,服某的收入来源是发展下级服某、会员所交纳管理费和入会费的提成。会员每次空刷POS机,发展该会员的服某可得0.15元的提成。会员在服某的POS机上某刷、模拟交易或者通过时商公司网上某信平台和其他会员之间互发短信息,均可获得积分,当积分达某30万分时,可获得奖金人某币3万元。到案发时止,时商公司从未向会员提供任某产品,共发展了4000多名会员,300多个服某,共收取服某管理费、会员费6000余万元。2006年7月,赵某从鸿兴公司来时商公司任某行官,分管商务秘书部、总经办,每月工资3万元,支出实报实销,一般每月报销5万元左右。

12、共同作案人某峰的供述,证明李某文为时商公司董事长,法人某表。吕某挂职常某副总,但不负责具体业务;赵某达某执行官,原来负责商务秘书方面的工作,后来基本上某责公司全某工作。

13、上某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对其参与该起传销活动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其是在时商公司已经组建并运营之后才加入,没有起指挥作用。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以下涉案赃款赃物:赵某现金人某币(略).22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2台,苹果、诺基亚手机各1部,手表2块,银某、U盾以及赵某用赃款购置的房屋五套、牌号粤x宝马某丙车一辆、牌号冀x起亚狮跑SUV汽车一辆等;何某某现金人某币(略)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世纪风手机1部及银某、U盘、无线网卡等;任某台式电脑主机2台、神州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及银某等;徐某东现金人某币(略)元,台式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及银某、手机卡等;连某凤现金人某币942836元,IBM笔记本电脑1台,银某、U盾以及所有权人某连某凤、牌号粤x的宝马某丙车一辆等;陈某现金人某币12400元,IBM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2台、显示屏1台、键盘1个,诺基亚手机1部,银某、无线网卡、U盾等;马某甲港币2900元,台式电脑主机1台、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手机1部、菲利浦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4部,银某、存某、信用卡等;邓某乙现金人某币200元、港币20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银某、U盾等以及其他共同作案人某财物若干。

上某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常某市公安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某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何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人某某凤、陈某、马某甲、邓某乙分工协作,共同组织、领导以提供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某级,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某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AD网络传销活动,赵某还与李某文、吕某等人某同组织、领导时商公司传销活动,其行为均构成某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某某东、任某加入AD网络传销活动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骗取他人某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亦构成某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赵某、何某某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何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连某凤、徐某东、任某、陈某、马某甲、邓某乙起了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何某某、徐某东、陈某、马某甲、邓某乙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何某某、徐某东积极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关于上某人某某提出不是公司法人某表,仅是参与组织传销活动;案发后检举了蔡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的上某理由与意见。经查,赵某以发起人、组织者的身份组织、领导AD公司网络传销犯罪活动,以及以AD网站为依托骗取巨额财物的事实有何某某、徐某东、陈某、马某甲、邓某乙等同案人某供述以及相关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赵某到案后检举蔡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仅是交代其知道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是立功。赵某的上某上某理由均不成某,本院不予支持。赵某还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罚金刑5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的上某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对赵某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某人某某昌提出不是主犯,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请求改判缓刑的意见和理由。经查,何某某在赵某立意发起的AD网络传销活动中行为积极,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判认定准确;何某某向侦查机关积极指认、交代赵某的网络传销犯罪是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悔罪表现,不是立功,但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已给予积极评价并在量刑时作了考虑,何某某要求改判缓刑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某,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某勇

审判员龚哲羲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某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某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某法院对不服某一审判决的上某、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某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某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某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某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某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某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某上某同故意犯罪。

二人某上某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某,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某上某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某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某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某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某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某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正在服某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某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某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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