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原朱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尔琨,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环岛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惠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江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