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某,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乙,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羊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曾某某,被告人羊某及其辩护人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初,被告人何某与羊某在海南省儋州市共谋网络诈骗活动后,制作了虚假的芒果票务网等网站,并将购买的(略)等电话号码附于该虚假网站上,通过虚假的网上订购机票信息骗取被害人拨打(略)等电话号码,然后,被告人何某等人以通过电话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账号汇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1年5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网上订购机票时拨打了(略)电话,被告人何某等人便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向户名为黄某某、账号为(略)的银行账户上汇入机票款及保证金共计14773.76元,被害人李某某汇款后发现被骗于当日报案。
2011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港湾花园B3-1112房将被告人何某、羊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羊某在审理中退出赃款14773.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的证言,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客户详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口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羊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何某、羊某退赔李某某14773.76元(已预缴)。
四、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琼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尹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