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兴国,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万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4日受理了原告张xx、胡某、胡某x与被告万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万x赔偿原告张xx、胡某、胡某x各项损失22000元,于2012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张xx、胡某、胡某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万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家政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