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
法定代表人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翔,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男,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金XX,女,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影片《死亡写真》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com上向社会公众传播上述影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12.50元,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12.50元,被告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10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沈卉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叶菊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