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陕西省礼泉县人,农民。
被告袁XX,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治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份相识并订婚,2009年1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8月11日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正月初5生一男孩名袁XX,现随被告生活。婚后两人间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同意。另查,双方在婚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某、债某、积蓄,原告放弃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袁XX表示同意。
二、男孩袁XX随被告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11000元,原告可不定期探视孩子,双方均表示同意。
三、原告放弃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双方均表示同意。
四、双方在婚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某、债某、积蓄,双方均表示同意。
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治国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