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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03.26.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二八0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許麗華   文号:97年度除字第2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9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麗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佩宜

┌─────────────────────────────────────┐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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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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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甲○○│彰化銀行北│96年11月20日│123,120元│(略)││

│││三重埔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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