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阎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合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的委托代理人阎某,被上诉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胡某向被上诉人毛某借款43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