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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毕某与被执行人安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毕某与被执行人安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某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1069.7元。申请人毕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某案款11069.7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毕某于2012年3月13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某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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