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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4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新野县X镇X村中心公路两侧砍伐杨树152株,其中55株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经现场勘验,滥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6.1094立方米。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陈××、陈××、孙××、李××、王××的证言,采伐审批表及林权证明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交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鲁小明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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