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龚某辉。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2月,被告不顾家中小孩,外出打工,原、被告之间此后也未联系。2007年2月底,原告得知被告患病,且病情严重,原告遂将被告接回,并为被告治疗花去医药费近两万元。同年9月,被告开始居住于娘家,时至同年12月底,原告将被告接回过年。2008年正月初二,原、被告就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从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予被告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龚某辉,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7年5月患上精神分裂症,至今未痊愈。原、被告于2008年正月初三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龚某辉由原告龚某某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被告享有探望权。
三、被告自愿放弃其嫁妆,双方当事人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蒋华英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君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某国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钢